上诉人上海创远********(以下简称创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创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创远公司仅支付朱**10,005元的提成费用;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且判决理由前后矛盾。一审判决确认创远公司辩称的理由(包括活动非朱**独立完成不符合提成条件)成*,但判决时却是创远公司认可按照40%的比例提成,前后矛盾。二、裁决书也认定活动非朱**独立完成,应按照20%的比例计算提成。创远公司虽不认可,但因本案属于仲裁一裁终局案件才未起诉,但不代表创远公司认可裁决结果。三、因为活动非朱**一人完成,有些费用是他人经手,而朱**对公司组织活动产生的费用一概不予认可,无道理。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创远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朱**辩称,不同意创远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签订的《行销管理制度》第4条绩效考核第4.1项的条款规定了朱**按照40%的比例获得行销活动的利润提成,朱**对于本次行销活动的所有支出都一一举证说明,证明了本次行销活动的利润。朱**对于行销活动的策划与实施也都提供了详细具体的证据,证明整个活动是由其主导负责实施完成的,其付出的劳动也符合双方约定的提成比例,因此一审法院按照40%的比例支持朱**的诉请,合法合理。希望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创远公司支付朱**2023年6月29日至2023年7月10日的提成19,410元(2023年6月29日的提成,即47,024元×40%;2023年7月10日的提成600元)。...(本文书还有70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