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泉州市臻*********(以下简称臻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第一次开庭)、汪**(第二次开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签订的《协作协议暨手机托管协议书》;2.被告支付原告收益款25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被告退还原告所购的500台原手机审理中,原告变更(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收益款25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臻源信科共享众创平台合伙人协作协议暨手机托管协议书》1份协议第三条约定,由原告出资150000元购买1...(本文书还有3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