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贺*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24)桂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202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7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以47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为92625元,扣除2023年至2024年被告已支付利息91000元后为1625元,之后的利息以月利率1.5%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1.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邻居关系。
2.借款时间:2014年5月23日。
3.借款金额:250000元。
4.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5.被告借款的用途:生意经营周*。
6.借款交付方式:原告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付被告。
7.约定的计息标准:原约定按照...(本文书还有3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