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诉被上诉人濮阳市华******(以下简称华龙区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9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委托代理人钟**,被上诉人华龙区政府出庭应诉负责人马**及委托代理人黄**、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本案一审诉讼请求:1.撤销华龙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书》(〔2023〕华龙补偿字第1号);2.判令华龙区政府补偿马**三套房屋的损失分别为:4381600元、75900元、94000元,共计4551500元;3.上述款项自三套房屋强拆之日(2017年12月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9%为标准;4.本案诉讼费用由华龙区政府承担。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5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902行初****号行政判决书,责令华龙区政府对马**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华龙区政府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安置补偿决定书(〔2023〕华龙补偿字第1号),认为按照《戚城新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结合马**的实际情况、华龙区政府(2022)华龙赔字第2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及(2022)豫09行赔初****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涉案被拆除房屋及装修补偿及安置房屋补偿已经通过行政赔偿的方式进行了弥补,不再另行予以补偿。马**对该安置补偿决定书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明,马**系戚城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马**户在戚城村共有四处房屋,第一处为村民二组为其家庭分配的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供家庭成员居住使用);第二处为购买的两份宅基地所建房屋(租赁给星海某某园使用)...(本文书还有6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