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闪**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赵**,被告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致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具体损失待鉴定结果出具后予以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伤所致的医疗费38465.36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33102.3元、护理费31804.08元、住院伙食补助1000元、交通费400元、伤残赔偿金38483.7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及检查费1690元,总计15734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4月6日12时53分许,被告驾驶“捷马”牌电动三轮车沿大某庄村槐树街自家门前由南向北倒车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原告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本文书还有33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