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5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5分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10734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合计暂定22734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介绍后认识成为朋友,被告以承包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4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借到现金120000元,约定月利率1分5。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被告拒不给原告面见,无奈,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讨回养老钱款。原告依法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1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