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吕**因与被申请人贵阳银行**********(以下简称贵阳银行瑞南支行)、一审被告贵阳高新**********(以下简称高新恒中仓储公司)、贵州渔樵*************(以下简称渔樵仓储公司)、吕**、林*、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申请再审称,(一)案涉借款合同发生过程中,申请人作为高新恒中仓储公司的小股东并未向被申请人出具过任何单独的书面保函,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申请人并未参加一审庭审,自始不知道本案的存在。(二)原判决认定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依据为高新恒中仓储公司内部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系公司内部文件,并不具有对外宣示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效力。(三)一...(本文书还有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