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鞠*、吴**、栾*3人入股成立内蒙古富茗导游服务有限公司,开办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3人约定获利平均分配,张*帮助3人参与管理上述培训班事宜。2023年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前,鞠*、吴**、栾*、张*4人就帮助参加考试的培训班学员答题一事达成合意。
被告人刘*、于*、吴**、敖*均是上述培训班学员,均报名参加了2023年11月25日在呼伦贝尔学院进行的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考试期间,刘*使用手机对试题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到“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微信群和吴**、栾*微信。被告人于*使用手机对试题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到“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培训班”微信群。被告人吴**使用手机对试题拍照、录像后通过微信发送到“2023年导游资格考试复训群”微信群和栾*微信。被告人敖*使用手机对试题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到“...(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