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吉安市万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公司”)、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江西分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被告平安财保江西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吉安市万********承担原告经济损失358,336.76元(2019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以5,308,692.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依法判令被告中国平安***************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担保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万家公司与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平安财保江西分公司对此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万家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2月11日,玉山县人民法院根据万家公司的申请和平安财保江西分公司的担保,作出了(2019)赣1123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2月12日通过(2019)赣1123执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原告在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5,308,692.66元执行款。2020年10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赣11民终****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不用承担交付发票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后经原告向玉山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3日作出(2019)赣112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月26日通过(2021)赣1123执保****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原告在上饶市中级人...(本文书还有7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