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男,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三亚惠佳*******(以下简称惠佳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尔*******(以下简称海尔多媒体公司)、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21)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1月27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惠佳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上诉人海尔多媒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询问,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惠佳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依法改判由邓**向海尔多媒体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由海尔多媒体公司、邓**承担。
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惠佳美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即标有“海尔”字样的电视信号接收锅,系从实际销售者邓**处通过正常进货、合法取得的商品,以上事实有《海口富民电子有限公司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以及邓**微信朋友圈发布的销售截图、物流单等证据证明。邓**批发被诉侵权产品给惠佳美公司,事实清楚,不能排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惠佳美公司在举证分配原则下已能够证明邓**系实际销售者,无论是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应由邓**进行举证,在其未举证证明系职务行为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第二,惠佳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较少,盈利数额极少,侵权时间较短,海尔多媒体公司所受的影响较小,一审判决惠佳美公司赔偿海尔多媒体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12000元过高。惠佳美公司仅销售被诉侵权产品10面,每面锅进货价21元,零售价格80元,盈利仅590元[...(本文书还有6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