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窦**与上诉人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霞浦县人民法院(2022)闽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胡**,上诉人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珍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窦**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判决,改判许**拆除非法侵占窦**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建筑、归还窦**被侵占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3.21平方米;坐标:西北角x:2954772.050,y:40497871.515;西南角x:2954771.894,y:40497871.508;东北角x:2954771.644,y:40497883.770;东南角x:2954771.277,y:40497883.752;西北角至西南角距离0.16米,西北角至东北角距离12.26米、东北角至东南角距离0.37米,西南角至东南角距离12.26米;依1980西安坐标系。)事实与理由(变更后):
窦**对坐落于霞浦县××镇××村的工矿仓储用地享有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名称:闽(2017)霞浦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权证)。窦**不动产权围墙外原有一处**层楼的门房,距离窦**不动产权证所载土地红线外2米(北侧),后该门房被许**占用,在原有门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扩建部分侵占窦**不动产权证用地红线范围内3.21平方米,许**扩建后又加盖**层,该占用部分应当予以拆除。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拆除非法...(本文书还有60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