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彰武天一******(以下简称天一科技公司)与被告丹东市鸿****(以下简称鸿远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一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远机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一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2533.4元并自2021年1月23日起按照日0.03%标准给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是覆膜砂生产销售企业,被告系汽车配件制造企业。被告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起向被告长期提供覆膜砂,结算货款依照每次《订单》或者依原告《送货单》签收为结算依据(第一条第一款);货款的结算周*为月结30天付款(第六条);自逾期/违约之日起,违约方需每日偿付受害方货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本文书还有1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