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与被告刘*、南充万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刘**,被告南充万科******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刘*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32988.52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2981.30元,共计365969.82元(截至2021年2月23日),并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等;3、判令被告刘**原告支付律师费14638.79元;4、判令被告南充万科*...(本文书还有28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