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青岛啤酒********(以下简称青岛啤酒武威公司)与被告新疆玉龙********(以下简称玉龙啤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啤酒武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马*,被告玉龙啤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青岛啤酒武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及外观设计专利使用权的侵害;2.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及返还或销毁已经收购的“汉斯小木屋”专用啤酒瓶(汉斯小木屋508冰花瓶);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在报纸登报,在电视台、广播电台发出声明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青岛啤酒西安汉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汉斯小木屋”商标和啤酒瓶(汉斯小木屋508冰花瓶)的外观设计专利,并授权青岛啤酒武威公司对该注册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许可使用(“汉斯小木屋”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6月6日)。2021年春节后,原告发...(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