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六安市某*******(以下简称六安市某*******)与被上诉人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某*******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六安市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六安市某*******所销售产品均由第三方发货,产品均有抖音小店服务商店管家erp进行订单回流与汇总并产生账单进行结算。另附有钉钉店铺服务群作为辅助产品来源。其次,陈**并无证据证明六安市某*******明知或应知其购买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明六安市某*******在不知情情况下于抖音平台销售车载手机支架,六安市某*******为抖音电商平台无货源商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符合正常的...(本文书还有43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