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二、明丽灵璧分公司是否履行完付款义务;三、审计费是否应由明丽公司、明丽灵璧分公司承担。
一、关于张**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通过中友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内容,能够反映出案涉工程从洽谈、签订、结算等一切事物处理均由张**负责完成。结合中友公司向张**汇款的交易明细,能够证明张**借用中友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的事实。对张**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予以确认。
二、关于明丽灵璧分公司是否履行完付款义务张**借用中友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挂靠施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张**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向明丽灵璧分公司主张工程款张**对于工程结束后明丽灵璧分公司付款的273,860元无异议款项争议的焦点在于施工前灵璧县华海电气化实业有限公司向中友公司支付的70...(本文书还有27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