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朱*与被告宁夏某建*******(以下简称“宁夏某建*******”)、平罗县某**(以下简称“平罗县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朱*申请对其居*的案涉房屋进行安全等级鉴定,因其没有结构图纸,无法鉴定,被鉴定部门退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夏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姚**,平罗县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对案涉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缮,修缮至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规定;2.判令二被告承担房屋修缮期间的搬家及另行租房的租金费用。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明确将法院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定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修缮,整体房屋质量标准修缮至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对a级的标准。
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10日,原告与被告所谓指挥部签署《某某村安置协议单》,购买了由被告承建的某某村双层连体住房一套。原告付款且入住时该房屋不同程度就存在问题,随着入住时间的延长,该房屋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诸如不规则裂缝,窗户严重畸形,地面塌陷,该现象逐年加重。原因在于被告所建的该批房屋本就是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伪劣工程,施工人都是散兵游勇而非合格的建筑施工者。为此原告也上访过,找遍了所有能找的单位和领导,直到2016年方才给原告的房屋外墙加了**层保温棉方才缓解了冬天保暖问题,但并没有真正解决房子出现的质量问题。为了防止隐患逐年扩大,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宁夏某建*******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宁夏某建*******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理由如下:1.本案原告诉讼主体错误。被告宁夏某建*******属于施工企业,不具备出售房屋的资格。宁夏某建*******在本案涉案房屋建设工程中仅仅只是代建方,对所建设房屋并不享有所有权,涉案房屋也并非系被告宁夏某建*******出售给原告,本案原告与被告宁夏某建*******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权利...(本文书还有83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