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椒*******(以下简称华贵电器厂)与被告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贵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贵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偿付原告货款18万元;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7年至2019年9月份期间,原、被告双方建立电风扇买卖业务,当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网店,两被告陆**原告购买电风扇,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1月30日,经原告与被告贺**结算,截止结算之日,被告方**原告电风扇款计18万元。当日,被告方*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屡讨...(本文书还有2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