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贺************(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与被告熊*、罗**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全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熊*偿还原告代偿还租金本金845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付:以84517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6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被告罗**对此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评估费8160.96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9日,被告熊*与案外人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公司”)签订《售后回租类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文件》,被告罗**在合同保证人处签字,该合同第19.1、19.2约定,若发...(本文书还有40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