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杨**在2009年古历12月14日向原告吴**借款10000元。被告杨**在收到款项后当场出具借条。现原告请求被告杨**清偿借款10000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起诉讼。
被告杨**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