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恒建设******与被上诉人杨**、原审被告费*、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中恒建设******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恒建设******上诉理由及请求:l、请求依法撤销(2022)黔04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交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有误。上诉人认为“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合同履行地”应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涉及实体义务的履行地点,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中所对应的履行地点。在所有的有偿合同中,均存在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的义务,但不能就此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全部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在双方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被上...(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