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余**与被告彭**、中国人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自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8月16日。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2、原告余**的法定代理人余某2、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余**(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的各项损失共计89047.12元(其中汽车维修费36497.60元、拖车费2300元、汽车损失费34500元、医疗费8699.52元、误工费2000元、护理费300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资料打印费50...(本文书还有3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