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戴**、福建某某**********(以下简称福建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戴**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归还侵占的贷款16532元及利息4780元;2.判令被告戴**与原告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无效;3.判令被告福建某某公司对被告戴**欠款负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在车*李*敏店内看中并购买了一辆价值143000元二手轿车,支付了订金及部分购车款合计70000元整,与原车主杨**签署了车辆转让协议,原告因资金不足向某甲公司申请车辆抵押贷款10万元,签署了两份附属合同,其中一份是委托福建某某公司代收付款,另一份为甲乙双方为空白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被告知后期会写上车*李*敏的名字,但后来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却写上了被告戴**的名字。原告与车*李*敏对此均不知情,直到看到这份合同才知晓。某甲公司放款10万元转入福建某某公司,福建某某公司本应将车款转给车*李*敏,但却在未告知及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将车款分三次转给了被告戴**,被告戴**将其中的部分车款83648元分两次转给车*李*敏,剩余车款16532元经原告多次讨要未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戴**与被告福建某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要求最后收到贷款的人返还未支付的贷款,并由被告承担违...(本文书还有5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