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亿**********与被告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高*立即给付天津市亿**********柴*款393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935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点五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高*承担。诉讼过程中,天津市亿**********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高*立即给付天津市亿**********柴*款39350元,放弃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高*负担。事实和理由:天津市亿**********经营各种石油加油业务。2021年间,高*长期在天津市宝坻区从事建筑行业,自天津...(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