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被告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16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判令被告返还以与原告共同投资承包太康县公交站牌项目施工工程名义从原告处取走款项3451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庭审中变更诉讼标的为3901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曾是同事,从201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4月26日,被告陆**原告借款共计151600元,至今未还。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本文书还有1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