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思达公司辩称,1.确认有生产过标注“”标识的热水器产品;2.麦思达公司系根据巨欧公司的委托代加工部分产品,具体为麦思达公司生产电器白机后按照巨欧公司的授权在电器白机上粘贴相关标识,且欧派公司的取证视频中只有纸箱、无产品;3.巨欧公司委托麦思达公司加工时,提供了案外人青岛昕欧电器有限公司的品牌授权和商标使用许可,麦思达公司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巨欧公司授权的合法性。综上,麦思达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及事实,请求法院驳回欧派公司对麦思达公司的起诉。
巨欧公司辩称,1.巨欧公司确认有生产过标注“”标识的热水器产品,但主张其系经过商标持有人合法授权使用的;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巨欧公司授权麦思达公司生产涉案产品的事实。综上,欧派公司的举证无法证明巨欧公司侵犯欧派公司的商标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3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