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崇义县社*******与被告李**、第三人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义县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第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崇义县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向原告偿还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期间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第三人王*的医疗费用人民币438303.33元;2.被告李**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以438303.33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7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1日17时24分左右,第三人王*在崇义县民政局下班驾驶摩托车回家,行至崇义县章源大道地税局路段与被告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严重受伤经诊断为:1.创伤性硬膜外出血;2.创伤性硬膜下出血;3.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创伤性脑梗塞;5.左侧颞顶骨骨折;6.左锁骨骨折;7.双肺挫伤经崇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李**和第三人王*各负事故同等责任2016年11月28日,崇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所受伤害为工伤王*受伤后,至2022年3月11日期间,陆续在崇义县人民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赣州市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其陆续共支出医疗费1228757元,属于医疗费报销目录中的可报销总金额为876606.66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王*自身责任部分的可报销医疗费即其中的50%,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医疗费可报销金额为438303.33元(876606.66元50%),其余50%应由肇事司机即被告李**承担因被告李**未向王*支付其应承担的那部分医疗费用,为保障王*的治疗需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二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本文书还有8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