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苏**、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被告刘*,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讼请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损失18.1万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2、被告中国平安*****************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付;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辩称:1、事故发生属实,事故发生与苏**无关,答辩人对责任认定无异议;2、答辩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0万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公司仅有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2...(本文书还有32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