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海林金茂*********(以下简称金茂公。
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李**、牡丹江亿*********(以下简称亿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1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茂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金茂公司与李*、李**和亿丰公司三方就以工程款抵房款没有签订过书面协议,在客观上也没有实际履行,《购房信息确认单》仅是记载余款80%抵顶工程款,但给申请人施工的自然人及建设公司多达十几家,没有明确记载用哪一家的工程款抵顶购房款。在金茂公司不拖欠亿丰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金茂公司与李*、李**和亿丰公司三方达成以工程款抵房款协议依据不足。二、亿丰公司未在金茂公司处施工,是案外人黄新田挂靠亿丰...(本文书还有1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