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陈**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耀某公司与陈**因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争议一案,陈**于2022年6月15日向江津区劳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渝津劳人仲案字(2022)第****号,裁决:一、耀某公司支付陈**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5408元;二、耀某公司支付陈**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604.5元;三、耀某公司支付陈**未休年休假工资10295.54元;四、耀某公司支付陈**2022年5月份工资8888.98元;五、耀某公司支付陈**2022年6月1日至8日期间工资748.67元;六、驳回陈**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共计77945.69元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完毕。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耀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本院申请撤...(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