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长天**********(以下简称长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第二、三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四、五项,依法改判:1.双方自2006年3月6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长天公司支付李*2006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金25000元;3.长天公司向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6000元事实和理由:1.李*与长天公司签订过一份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显示李*在长天公司工作的起始时间是2006年3月3日仲裁期间李*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就是2006年3月6日,之后才发现了这份劳动合同,现在李*就按2006年3月6日主张李*的入职时间一审法院对这份劳动合同的事实没有查清2.一审法院认为系李*解除的劳动关系,解除理由是长天公司拖欠...(本文书还有4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