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海伦市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民初****号和(2021)黑128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高**上诉请求: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21)黑1283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撤回起诉,进而驳回上诉人的反诉,实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以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林辅沼泽造林合同书》为由提起的本诉,而上诉人在原一审是以上诉人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林辅沼泽造林合同书》应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为由提起的反诉,虽然本诉与反诉两者之间具有牵连性,但两者之间又是相互独立之诉,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相互依存性,本诉与反诉具有程序上的相对性。上诉人在一审的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撤回而消灭,一审法院可以就反诉继续审理。
海伦市双***辩称,本案的基础事实是双方签订...(本文书还有14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