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承揽费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其阳信县齐诚园**号楼**单元**室装修在原告处定作柜子,承揽费共计38500元,原告给付30000元,剩余85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至法院,望法院查清事实,及时裁决。
被告王**辩称,确实尚欠原告8500元未支付,原因一、合同约定的2021年10月10日完工,实际上原告于2022年1月份才完工;原因二、原告安装的柜子质量有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