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岳**与被告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原告岳**申请对本院(2023)宁0221执****号案件的执行款15000元予以保全,本院裁定对上述执行款进行了冻结。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1日晚7时左右,被告因原告向其介绍吴*某投资一事与原告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停放在金***小区停车场的宁bh****号“丰田”牌越野车砸坏,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原告报警后,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于2014年4...(本文书还有10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