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原告确认施工期间为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0日撤场时已经包括完成的维修部分。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围绕原被告争议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原告为自然人,其与被告许*签订的《铝模分包合同》因缺乏施工资质,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无效。从事实查明可知,现楼盘已经竣工验收,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款,已达到支付条件,双方对剩余工程款为193854元并无异议,本院对剩余应付工程款予以确认。
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原告与被告并无约定迟延给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从立案之日2023年5月6日开...(本文书还有23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