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
九江市浔*******。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罗**,男。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浔检刑诉【2023】177号。
指控事实。
2023年7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罗**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本市浔阳区庐峰东路城市花园**支路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29.25mg/***.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本文书还有4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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