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诉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以下简称赵*营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6月30日,赵*营镇政府向朱*作出(2021)第****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查,朱*在北京市顺义区赵*营镇西小营村东北侧集体土地上建设**层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11处,经测量,总建筑面积约3244平方米。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行政机关责令朱*于2021年7月2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组织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朱*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赵*营镇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顺义区赵*营镇西小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小营村委会)、北京市顺义区赵*营镇西小营村经济合作社(甲方,以下简称西小营村经济合作社)与朱*(乙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1.甲方将农场北土地一块租赁给乙方,此地块东西长(北边60米,南边55米),南北长118米,共折土地10亩,租赁土地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如需转包他人,必须通过甲方同意2.承包期限为30年,自2006年1月1日至2035年12月31日3.乙方在租赁土地内可以建设所需厂房、库房及其它生产办公设施及住房合同到期后,如不续约,乙方有义务将土地恢复原貌……该合同没有签署落款时间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朱**:1.其与西小营村委会、西小营村经济合作社签...(本文书还有79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