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女,1964年7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90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98年9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列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南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男,1963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东方市。
上诉人东方市自*******(以下简称东方市资规局)与被上诉人赵**、王**、王**,原审第三人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琼900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方市资规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符**,被上诉人王**、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文书还有3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