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罗**等人答辩称,上诉人并非不知道被上诉人讨要农民工工资,上诉人借资质给刘**挂靠具有盈利目的,上诉人作为施工总承包方,其行为既没有保障业主方、分包方或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属于全盘无责的状态,也没有认清资质外借、参与招投标活动引发的责任,更无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寻甸县水务局答辩称,一审判决对于寻甸县水务局的责任承担的判决结果,也就是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维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程序性问题及其他部分上诉请求,由法庭依法查明后裁判。
原审被告刘**答辩称,根据工程情况,寻甸县水务局验收合格以后,款下来会直接支付到罗**这边。我们愿意支付款项给罗**,也是肯定要支付的。
罗**等九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384035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本文书还有1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