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徐**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其诉讼请求;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徐**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张**于2006年3月14日向徐**借款10000元、2006年11月25日借款8000元、2006年11月29日借款10000元,合计借款28000元。均约定借款1到3个月给付5厘利息,4到6个月给付6厘利息,7到9个月给付7厘利息,10到11个月8厘利息,12个月1分利息。张**给徐**出具了三张收据,当时未约定还款日期。2008年徐**向张**要钱,张**在收据上承诺于2008年12月2...(本文书还有37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