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刘**、刘**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2)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韩**一审全部的诉讼请求,即确认合同无效;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已明确知晓位于西宁市城中区文化街**号**号楼**单元**室的不动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并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之事实,本案不同于其他不动产买卖交易的行为,是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合同签订时的真实性、合法性更应该重点查证后予以查证并释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但本条仅仅约定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要式书面财产约定,原审中并未查证关于《不动产买卖合同》共有份额的约定比例和夫妻之间的代理行为,且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本文书还有43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