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与被告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兰**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7月5日,被告签署《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信用卡,被告应在账单规定期限内偿还全部欠款,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申请表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发放信用卡,被告进行了多笔消费,却拖欠借款不还。经原告多次催告,但被告仍拒不归还。现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由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842.85元;2.由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11439.8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56....(本文书还有1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