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河南某某****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3,585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偿金6,000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17日拖欠工资9,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原告于2023年11月17日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4月23日,被告告知原告所在工作微信群中18人,主要内容为因时局艰难,本月底被告根据半年的经营情况调整薪资结构,要求18人根据每人情况,看被告的调整方案是否贴合。2024年5月8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2024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通知》,主要内容为被告无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决策和目的,针对业务员岗位的薪酬结构暂不调整,要求原告于2024年5月24日...(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