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以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方**、胡**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方**、胡**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7月间,被告人彭**、方**、胡**明知他人在本市闵行区xx路xxx号经营卖淫场所,仍先后受雇,分别负责收银、带客、计*、招揽客人等活动,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
同年7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三名被告人,并查获卖淫女及嫖客若干。
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方**、胡**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且属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均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方**判...(本文书还有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