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男,1987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凯某********(以下简称凯某公司)、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采用审判员独任审理方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被上诉人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禹**、柴**,被上诉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孙*不承担向凯某公司支付货款485889.5元及利息(不服金额为485889.5元)或发回重审。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凯某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定由孙*向凯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错误,系承担主体不正确。(一)案涉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孙*与蒋*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案涉货款系蒋*个人债务。蒋*与凯某公司的案涉交易孙*并未...(本文书还有4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