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钱**、熊**、彭*市某********(以下简称:居国中介服务部)及第三人熊**甲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根据钱**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居国中介服务部为被告,并通知熊**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普发春,被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被告熊**,第三人熊**甲在第一次开庭中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熊**甲在第二次开庭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中介居间服务费8600元及利息(以8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25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钱**从事房屋中介服务,原告通过钱**的居间服务,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本文书还有39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