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西安常驻********(以下简称常驻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告西安诗莲********(以下简称诗莲酒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西安常驻********成立于2017年2月24日,原名称为西安海之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18年9月16日,原告作为甲方、委托方,被告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酒店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位于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梨园路牛村的屋极酒店;期限自2018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00000元,于本协议到期不续签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且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已全部支付应承担的违约金之日起7日内由甲方予以退还,超时按双倍进行赔偿;酒店经营管理的利润归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乙方向甲方按月支付55...(本文书还有4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