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194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购买原告发泡轮,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21940元,被告没有支付货款,有销售单为证。经多次讨要被告不肯支付货款,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闫**未答辩。
原告史*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收款收据、出库单各一份,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且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本文书还有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