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以下简称第三医学中心)与被告七彩国际********(以下简称七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三医学中心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七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三医学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变更原被告双方2015年12月2日签订的《武警总医院美容整形中心终止合作协议》第三条为:“风险抵押金共计250万元,用于支付可能发生的退款费用、医疗诉讼赔偿费用等,如遇合作终止前缴费之客户大量退款导致风险抵押金不足以支付时,双方应按实际发生的退款金额各自承担50%”;2、判决被告按50%(分成比例)支付原告已核定整形美容客户退费金额423579.57元,即211789.79元【计算方法:1199688元+1126711.6元(已退费金额)+597179.97元(已核定还应退金额)-250万元(抵押金)=423579.57元,再×50%】;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3月22日双方签订《武警总医院美容整形合作协议》,并于2015年3月30日终止合作。2015年12月2日双方签订《武警总医院美容整形中心终止合作协议》,按合同约定的分成比例对合作收入进行分成,考虑其中部分收入只是客户的预缴押金,并未实际消费,可能产生退费等纠纷,故双方预留了250万元风险金和2113086元退卡费,后因军队政策停止对外有偿服务,武警总医院撤销了美容整形科,为此客户大量退费,截至2017年10月,第三医学中心已经退费449382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文书还有70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