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宁夏某汽*********(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剡某、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新车定购合同》;2.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购车定金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汽车公司辩称:我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没有按时交车,因为疫情物流影响,车辆实际到货时间与约定时间有差异,被告联系原告协调车源,原告予以拒绝,导致实际到车时间超过约定时间。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1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新车定购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定购酒红色别克君越艾维亚...(本文书还有2583字未显示)